
最低內部樓面面積
內部樓面面積不得少於8平方米(約 86平方呎)
面積以單位圍牆內所包含的範圍計 算,包括單位內間牆及支柱
*內部樓面面積不可包括位於住宅單位天台、平台、天井、庭院、露台等地方的僭建物的面積
最低高度要求
樓面至天花板淨高不少於2.3米
樓面至橫樑底不少於2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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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載要求
須符合現行樓宇承載及結構安全標準
工程須按照「小型工程監管制度」進行
由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負責設計監督及簽發評估報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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獨立廁所
每個簡樸房必須設有獨立廁所
*須設有水廁、盥洗盆及浴缸/淋浴花灑
(地台去水口、 水廁、盥洗盆、浴缸等應有隔氣彎管及反虹吸裝置)
廁所須經圍封及防水處理
地台及牆身須鋪設防水層
*不論有關防水工程是否於指明專業人士監督下進行,指明專業人士須進行檢驗及按需要進行相關檢查(例如試水),三確認牆壁及地台防水
供水及洗滌設施
廁所以外須設有供水點及盥洗盆
相關位置須設置適當防水措施
獨立水電配置
持牌水喉匠申請及安裝獨立水錶
每個分間單位須設有由電力公司(港燈/ 中電)
專為該分間單位提供的獨立電錶
*註冊電業承辦商檢查固定電力裝置、簽發完工證明書(表格 WR1)、確認供電線路分隔


消防設備
每個分間單位須安裝獨立火警偵測器
公共地方須設置獨立火警偵測器及滅火筒
*獨立火警偵測器及滅火器之FS251 證書需分別由第一級及第三級消防裝置承辦商簽發
防火及逃生
須符合《建築物條例》(第123章)相關消防要求,
除單梯樓宇外須通往至少兩條或以上逃生樓梯,
分間單位之間須設置耐火分隔牆
*防煙封條、防火門、防火間隔牆及不可燃物料
須符合《2011年建築物消防 安全守則》的規定
提交相關的測試 / 評估報告或其他證明文件或由指明專業人士作出分析及專業判斷
走廊闊度要求
保留原有合規防火門:走廊不少於0.75米
如拆除防火門或防火門未達標:走廊不少於1.05米
明火限制
公共地方不得設置明火煮食裝置
*明火煮食、相關設備必須放置在合規的廚房:
符合《建築條例》圍封廚房的要求;或獲得屋宇署及消防處批准的開放式廚房


居住空間
須設至少一扇可開啟窗戶
窗戶玻璃面積不少於0.1平方米
窗戶必須面向室外,不可面向圍封天井
須設有人工照明系統
廁所空間
如屬沒有天然採光及通風的「黑廁」,必須設有人工照明系統
須設有窗口式或天花式抽氣扇,每小時換氣不少於5次